各旗县区人民政府,市直各委办局:
为进一步提升文件规范性,依据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等法规规定,市人民政府决定对《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国家碳达峰试点(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)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赤政发〔2024〕6号)有关内容进行修改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一、将“五、政策创新”部分“(一)建立健全产业转移政策”中“对重点碳中和产业链龙头企业、关键节点企业、核心配套企业项目建设和产能释放涉及的能耗、碳排放、水资源等要素指标,采取区域统筹、交易置换等方式依法依规予以优先保障。”修改为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,保障各类经营者平等获取能耗、碳排放、水资源等要素指标的权利。”
二、将“五、政策创新”部分“(二)完善财税价格等政策”中“加大对重点领域、重点项目、高耗能产业转移项目的支持力度。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、撬动作用,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、企业资金投入‘绿色冶金’、‘CCUS’等重大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。”修改为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、撬动作用,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、企业资金投入各类重大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。”
三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施行过程中遇有具体问题,由赤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赤峰市人民政府
2026年8月28日
(此件公开发布)